各有关单位及教师、科研人员: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根据《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2〕13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等文件精神,辽宁省科技厅就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岗位性质
科研助理是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科研治理体系建设、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科研助理岗位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岗位。
二、岗位设置任务
全省近年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等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和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为2022年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的责任主体。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岗位设置原则:
1. 鼓励省内各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根据科研任务实际需求,积极主动开发科研助理岗位。
2. 依托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等载体,每个项目根据科研任务需求,设置不少于1个科研助理岗位。
3. 依托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各类省级创新平台,每个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根据平台建设运行和科研任务实际需求,设置不少于1个科研助理岗位。
4. 依托2021年省“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每个项目根据科研任务需求,设置不少于5个科研助理岗位。
5. 依托国家高新区外的瞪羚、独角兽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能力提升类产学研联盟等新型创新主体、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机构,按照应设尽设原则合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
三、资金保障政策要求
1. 科研助理的薪酬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开支。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及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
2. 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可采用自主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结构的办法,统筹安排聘用科研助理岗位需支出的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费补助。
3.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四、其他要求
1.设置科研助理岗位是助力我省科技创新转型升级的重要机遇,对科研和就业具有“双赢”的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及时保质保量开发足额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 各责任单位须按照确定的岗位设置原则,制定细化工作方案,落实配套政策,自行组织好招聘、面试等相关工作,采取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多种方式聘任科研助理。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构建“岗位开发-人员招聘-信息汇总-数据报送”工作闭环,确保报送数据准确无误,避免招聘人员信息口径不一、多头统计、重复统计。
3.省科技厅将严格严肃地把各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联盟考核、项目验收、平台评估及各初审单位推荐项目、平台的重要参考依据。
4. 各有关单位请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满足条件的在研项目和科研平台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学校将作为项目、平台验收和下一步申报、推荐的参考依据。
五、时间安排
请本年度已报送学校招就处科研助理岗位的教师和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教师将信息汇总表(附件1)电子版报送至各学院,由学院汇总后于7月11日前发送至科技处邮箱。
联 系 人:王伟
联系电话:13591382217
邮 箱:kjc@dlpu.edu.cn